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确定办法
(一)工作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1.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2.法官和检察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3.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4.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5.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二)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退休费为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和按规定历次增加基本退休费之和。其中,按规定历次增加基本退休费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和2016年1月1日后按照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1.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计算本人退休时基本退休费的项目: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4)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
2.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计算本人退休时基本退休费的项目: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特区津贴;
(4)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
3.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65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办法,按下列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