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由谁支付?最近,宁波市北仑区人社局调解了一起此类案件,给出答案。
2019年3月1日,王师傅入职一家机械公司,从事机床操作工作。在职期间,机械公司没有为王师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9月14日,王师傅在河边游玩不慎落水身亡。
9月18日,王师傅的妻子顾女士向机械公司提出索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机械公司认为其无支付该费用的义务,对亡者遗属的要求予以拒绝。
为此,顾女士于2019年9月24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机械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6500元。
未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由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基金中支付;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本案中,王师傅没有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因机械公司未依法缴纳的违法行为所致,该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王师傅的遗属不能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机械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该案在仲裁委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导案前调解结案,王师傅遗属如愿从机械公司领取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6500元。(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于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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