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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件中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可以一并处

时间:2020-06-16 12:14 作者:重庆殡仪馆

  【案情】

  朱某与余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朱某与其前妻生育两位子女。朱某与余某婚后购买楼房一套。2011年,朱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余某要求依法分割楼房,以及分割朱某生前所在单位向朱某亲属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

  【分歧】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单位所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以一并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虽发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但与遗产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共同诉讼一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案处理,如庭审中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不应予以处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继承案中对抚恤金、丧葬费应当一并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规定,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逝者单位对逝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二者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其性质上属于共有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132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遗产的继承与丧葬费、抚恤金的共有,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可分性。是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第二,对于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单位所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处理。抚恤金、丧葬费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属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诉讼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一并处理。但如涉诉的一方当事不同意将抚恤金、丧葬费并入继承案件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条,继承案件中不应一并审理,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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