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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抚恤金能否强制执行

时间:2020-06-18 02:26 作者:重庆殡仪馆

  【案情】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刘某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周某70000元。到期后,刘某未按时偿还借款,2015年1月份,周某向炎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查明,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炎陵支行发放社会养老金,执行法官遂冻结了刘某在该银行的账户。2016年3月份,刘某因病去世,炎陵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了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现申请执行人周某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笔费用。

【分歧】

对于被执行人死后所产生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强制执行,而且丧葬费和抚恤金也是因被执行人而产生的,归根结底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丧葬费和抚恤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这两种费用都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丧葬费和抚恤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由此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仅仅针对已死亡被执行人的遗产,而我国法律对遗产的范围也是有着明确规定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的实际困难,是死者亲属的一项实际开支。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也就是说,遗产并不涵盖丧葬费和抚恤金。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该笔费用。

  个案中可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在诉讼过程中有遗漏被告即遗漏被执行人的,这种情况主要存在夫妻之间,即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当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为被告,这种情况下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二是被执行人有遗产的,人民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就本案而言,就属于第一种情形,法官跟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决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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