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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死亡并按规定火化 免除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

时间:2018-11-23 09:13 作者:重庆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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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 (记者 李玉燕 通讯员 张贤日/文 张向阳/图)今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厦死亡并按规定进行火化的,可免除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免除办法》近日通过,将于近期正式颁布实施,有效期3年。

  导报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办法》旨在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建立健全殡葬救助体系,减轻居民负担,促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办法》规定给予免除的五项基本丧葬服务所需经费,将列入厦门市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根据《办法》,具有厦门本市户籍的居民、在厦门本市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常住居民(限在厦死亡并且火化的),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进行火化,且未享受过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免除其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内容具体如下: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运输费;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由于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免除办法为据实结算,因此办法设定了免除的最高限额为2300元。不过,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免除金额,将根据市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变动而调整。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其家属在申请费用免除时须填写《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免除申请表》,并向厦门市殡葬管理处提供“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的 《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本市户籍居民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已加盖死亡注销印章的《居民户口簿》,非厦门本市户籍死亡人员需提供在厦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今后,市殡仪服务中心在办理殡仪服务费用结算时,将凭市殡葬管理处审核签章的《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免除申请表》,予以据实免除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而本地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且未享受丧葬补助的,也可按照规定的办理申请手续,凭市殡葬管理处审核签章的《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免除申请表》向市殡仪服务中心申领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在此,民政部门提醒:以下人员不列入免除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已参加本市各类社会养老保险且相关养老保险条款中包含有丧葬补贴的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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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停留医院太平间最多12小时

  导报讯 (记者 李玉燕 通讯员 张贤日)下月起,遗体在医院太平间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在住宅生活区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委文明办、厦门市纠风办、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卫生局近日联合发出 《关于规范殡仪活动的通知》。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根据要求,今后遗体将实行统一接运。《通知》规定,在厦门本市死亡人员的遗体统一由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或各区殡仪服务所(站)负责接运,严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输活动。在医院死亡的人员,遗体在医院太平间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在居民住宅内死亡的人员,遗体在住宅生活区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殡仪活动的举行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后,本市殡仪活动一般在市殡仪馆或各区殡仪服务所 (站)举行。严禁在医院太平间、市区和主要城镇的住宅生活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内进行治丧活动(含开设灵堂、搭灵棚、摆花圈、挂挽联、放哀乐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骨灰安置方面,《通知》规定,厦门市死亡人员全部实行火化。骨灰应安置于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室(楼、塔)或公墓。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骨灰安置应当少占地或者不占地。骨灰取出,须提供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

  此外,《通知》还提倡采用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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